蜀科是三國時期蜀漢用以約束蜀地軍民,治理蜀漢用的法律,劉備在平定益州以後,命諸葛亮、法正、伊籍、劉巴、李嚴等五人一起研究製造蜀科。下面三國網小編就為大家帶來詳細的介紹,一起來看看吧!
簡介
《蜀科》是三國時期蜀漢的法律,蜀漢在劉備定都成都以後,就著手制定典律。
根據《三國誌·蜀書·伊籍傳》記載,諸葛亮、法正、伊籍、劉巴、李嚴等人「共造蜀科」以推行諸葛亮「以法治蜀」的主張。
其內容已不可考,據《三國誌·蜀書·諸葛亮傳》記載,蜀國執法雖嚴峻,但公正公平,百姓無怨。
評價
亂世重寬容,弛世用重典。三國誌中批評劉焉、劉璋父子治蜀,『德政不舉,威刑不肅』,《法正傳》更清楚指出,劉璋治理蜀地,士大夫多挾其財勢,欺凌小民,使蜀中之民思為亂者,十戶而八。為徹底扭轉此亂局,諸葛亮厲行『先理強,後理弱』的策略。理強為力行法治,限制和打擊『專權自恣』的官僚及豪強,理弱則是努力扶植農民,發展生產。
行法和教化合一。諸葛亮的法治哲學主要來自於先秦的法家商鞅和韓非,以及前漢的新儒家董仲舒。主張治國是法、禮並用,威、德並行,強調「訓章明法」、「勸善黜惡」,亦即以法為體,著重公平客觀原則;以德為用,著重教化為本。以商鞅之法,卻不迷信其權威主義,取其理法,結合儒家教化,把行法與教化合而為一。
為勸戒及訓勵蜀國官員將士,制定了八務、七戒、六恐、五懼等執行條章,以明令能知能行的行為準則。經過這樣的「法治革新」運動,蜀漢政權的工作效率明顯提高,吏治也逐漸清明。
蜀科是蜀漢的法律,劉備初入川時,百廢待興,乃命當時對典制、舊法熟悉者許慈、胡潛、孟光、來敏典掌舊文、草創制度。在平定益州之後,便著手制定典律,據《三國誌》記載,參與蜀科的制定一共有五人,分別是諸葛亮、法正、伊籍、劉巴、李嚴。
蜀科的具體內容已經丟失,但是據《諸葛亮傳》記載,蜀漢雖然執法嚴峻,但公正公平,百姓無怨。
劉備對劉表、劉璋的大赦制度作了批判,而諸葛亮也指出了劉璋治理益州弊政的原因。他認為,劉璋實施的所謂德政,是以小恩小惠拉攏人,用美好高位尊寵臣下,僭越法度,積重難返,而樹立法律的威嚴,法律施行則會感恩,並以爵位管轄百姓,爵位增加則知道榮耀,榮譽和恩典共同施用,上下便進退有度,這才是治理國家的關鍵。
不但包含了法家認為法治優於德治的觀念,也體現了法家理論建立的基礎——性惡論。
劉備諸葛亮治國是法、禮並用,威、德並行,強調「訓章明法」、「勸善黜惡」,亦即以法為體,著重公平客觀原則;以德為用,著重教化為本。以商鞅之法,卻不迷信其權威主義,取其理法,結合儒家教化,把行法與教化合而為一。
經過這樣的「法治革新」運動,蜀漢政權的工作效率明顯提高,吏治也逐漸清明。而蜀漢後期,執政者費禕多次施行大赦,大司農孟光引諸葛亮、劉備故事對費禕進行了強烈的斥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