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遜,字伯言,吳郡(今蘇州)吳人,是三國時期傑出的政治家和軍事家。陸遜本名陸議,年少早孤,一直由其族人陸康撫養。21歲出仕於東吳,輔佐孫權。他一生屢建大功,赤烏七年,官至丞相。後因兩宮之爭,累受孫權責讓,憤郁而卒,時年六十三。陳壽為陸遜擬傳時,將其單列一篇,與諸葛亮等同,足以彰顯他的重要地位。陸遜的輔政措施中包涵了豐富的法律思想,在對其研究基礎上進行斟酌損益,可為今世之用。
一、陸遜法律思想的內容
(一)敬天保民,以民為本
陸遜在其從政生涯的四十二年中,一直貫徹「宜民宜人,受祿於天」(陸遜在嘉禾六年議事時引《詩經》此語)的信條,重視當政者對民心的爭取。
經濟方面,強國必先保民。陸遜屢次在給孫權的上疏中強調治國者要愛惜民力,實行予民休息的措施。他在諫孫權偏師夷州和朱崖疏中說「臣愚以為四海未定,當須民力,以濟時務。……臣聞治亂討逆,須兵為威,農桑衣食,民之本業,而干戈未緝,民有饑寒。」建議孫權「育養士民」和「寬其租賦」。嘉禾六年,群臣各陳便宜時,他提出「國以民為本,疆由民力,財由民出。……為國者,得民而責治,失之則亂。」希望孫權寧濟百姓,待國用稍富之時,再圖大事。
吏治方面,佳吏在於養民。他早年出任海昌屯田都尉並領縣事時,正遇旱災,他開倉谷以濟民,勸督農桑,當地百姓蒙賴其恩。會稽太守淳於式彈劾陸遜「枉取民人,愁擾所在」,他知道後對孫權說:「式欲養民,是以白遜。」他肯定了淳於式的「養民」之策,並認為只有愛惜民力的官吏才是佳吏。
軍事方面,得民在於撫民。陸遜相當重視在亂世中對民眾的安撫。荊州之役中陸遜與呂蒙共為前部,荊州克後「盡得羽及將士家屬,皆撫慰,約令軍中不得干歷家人,有所求取。」雖此時呂蒙為主,但沒有陸遜的配合,呂蒙的法令也難以很好的貫徹。嘉禾五年,陸遜攻江夏等地,「其所生得,皆加營護,不令兵士干擾侵侮。」以至於「或有感慕相攜而歸者」。他體恤安撫民眾的做法對其軍事戰略起到了積極作用,正所謂攻心為上。陸遜建議孫權薄賦省役,予民休息,與孟子「仁政」、「愛民」的儒家教義有異曲同工之妙。
(二)德教治國,禮制定邦
首先,陸遜十分注重儒家教化的作用,把德教作為治國理政的首要措施,不斷諫言孫權廣施德化。他指出嚴刑峻法不能解決振興國家的根本問題,要國強民富就要推行德教。公孫淵背盟時,陸遜認為其「蠻夷猾夏,未染王化」。而孫吳「聖化所綏,萬里草偃」,不必勞師遠征。陸遜把教化程度與對國家統治者的評價緊密聯繫,足顯德教在其思想中地位之重要。在平定荊州後,他感於荊州士人新附,遂上疏孫權說「昔漢高受命,招延英異,光武中興,群俊畢至,苟可以熙隆道教者,未必遠近。」[1]他主張通過德化之策來招攬人才,從而達到統一中國的目的。
其次,陸遜的「德教」主張還突出反映在他對禮制的尊崇。有學者認為,陸遜之得以擔任丞相,還在於他堅持儒家的以禮治國……等政治思想。[2]時南陽謝景稱讚劉廙先刑後禮的觀點,陸遜嚴厲地斥責他說:「禮之長於刑久矣,廙以細辯而詭先聖之教,皆非也。君今侍東宮,宜遵仁義以彰德音。」孫權定孫登為太子後,朝中有許多不安之議。陸遜力排眾異,上表孫權指出「太子正統,宜有磐石之固,魯王藩臣,當使寵秩有差,彼此得所,上下獲安。」之後「書三四上,及求詣都,欲口論嫡庶之分,以匡得失。」此時的陸遜已是六十多歲的老人,仍為太子地位之事,要求親自面見孫權陳說利弊,可見嫡庶有別、長幼有序的儒家禮法制度在他心中的崇高地位,以至於他屢次犯顏強諫,最後竟死於此事。
(三)革除峻法,緩刑慎罰
陸遜認為「科法嚴峻,下犯者多」,他提倡「緩刑」、「輕刑」。黃武五年冬十月,「陸遜陳便宜,勸以施德緩刑,寬賦息調」,於是孫權令有司盡寫科條。陸遜建議孫權治亂世應當採取多加恩賞的德政措施以安下情,並說「夫峻法嚴刑,非帝王之隆業;有罰無恕,非懷遠之弘規也。」嘉禾六年,孫權下詔要為官員的「奔喪」行為訂立科條。將軍胡綜等人認為,忠孝不能兩全,奔喪的官員應處以大辟之刑,「若故違犯,有罪無赦,以殺止殺,行之一人,其後必絕」。然而,奔喪行為本在道義上就無可責難,即使有罪,亦不至死,這也反映出孫權刑罰的嚴酷。此後,果有孫吳官吏孟宗違此律,陸遜挺身而出「陳其素行,因為之請」,才使孟宗得減刑。引遜子陸抗之言為佐證:陸抗認為「德均則眾者勝寡」,他在議武昌左部督薛瑩入獄一事時,指出「罪名未定,大辟以加」的行為不可取,主張「哀憐庶獄,清澄刑綱」。[3]從中亦能窺見其父思想之一斑。上述引證表明,陸遜在思想和行動中都踐行了他「緩刑慎罰」觀念。
二、陸遜法律思想的成因分析
(一)官宦世家,學儒之後
總體看,陸遜的法律思想服膺於孔孟之道。中國古代,重視家法是世家大族文化所固有的特性。有學者研究認為,吳郡的吳姓世族(主要指張、陸、顧、孔、虞等江南世族)在東漢末年已經受到儒風濡染,成為崇尚經明行修的文化士族,[4]他們將儒學禮教以家學的形式予以傳承。
陸遜出生於吳郡一個世代官宦的江東大族,族人都有相當高的文化水平和社會聲望。陸氏最早顯宦的人是漢高祖時的太中大夫陸賈,[5]但吳郡陸氏卻源於陸賈同族的陸烈。陸烈,曾為吳令、豫章太守,其子孫或為渤海太守或為御史中丞。[6]其後有族人陸閎,字子春,「建武中為尚書令」。陸閎生子陸續,擔任郡戶曹吏。陸續長、次二子皆為漢吏,其少子陸褒,「力行好學,不慕榮名,連徵不就。」[7]陸褒有子陸康,字季寧,漢末為廬江太守。陸遜少孤,一直由陸康撫養。陸遜的祖父陸紆「敏淑有思學」,為城門校尉。而生父陸駿,「淳懿所懷……官至九江都尉」。[8]族弟陸績亦為孫吳鬱林太守。陸氏一門,仕宦甚多。至東漢末,官宦世家的陸氏已近四百餘年。自西漢董仲舒「獨尊儒術」以來,儒家思想成為統治階級的正統思想,朝中文官皆為儒者,春秋經義為斷獄之標準。官宦世家把學習儒術作為家法族訓。陸遜正出身於這樣一個有濃厚儒學氛圍的家族環境中。另據史料記載,陸遜祖輩陸續為官時,正值荒年,太守讓其賑濟災民,他「悉簡閱其民,訊以名氏」,食粥發放無誤。東漢末,陸康仕官至郡,立刻將長吏征發來修城的民眾遣散,百姓大悅。他素以恩信為治,所在稱之。陸康還上疏諫漢靈帝說:「臣聞先王治世,貴在愛民。……哀公增賦,而孔子非之」,[9]他主張省徭薄賦,以寧天下。由此可知:一方面,陸家作為官宦世家,有為其提供儒家教育的經濟條件和文化基礎。另一方面,陸氏家族的仕官者具有「愛民」、「安民」的族風。陸遜的幼年既受到了良好的儒家思想教育,也在祖輩和族人的「愛民」、「安民」的孔孟政治實踐中不斷接受著熏陶。
(二)交遊儒族,受其影響
陸氏與會稽舊族虞氏等江東士族的交善和學術互動,也是陸遜儒家法律思想形成的外部因素之一。陸遜的幼年生活在廬江,興平年間(194-195)被族人陸康送回吳郡,此時陸遜不過十一二歲,所以他的法律思想主要還是形成於江東地區。此時期的江東文化不再重武輕文,而是具有儒家的色彩。究其原因,主要在於「許多世家大族子弟,其先祖曾仕宦、遊學於京師,接受了儒術經學」,[10]如會稽虞氏。此外,東漢一些經師為官或避禍於吳地,亦使吳人得以面承其訓,其中不乏蔡邕這樣的今文經學家。與陸氏關係密切的虞氏家族有著深厚的經學傳統。虞翻的高祖是漢零陵太守虞光,對孟氏易頗有研究,傳至虞翻已歷五世。虞翻本人對儒學研究頗深,著有《孝經注》、《春秋外傳國語》21卷、《論語注》10卷、《周易注》9卷,還與「意存儒雅」的陸遜族弟陸績合著了《周易日月變例》6卷。虞翻亦重視禮制,認為「周公制禮以辨上下,……是故尊君卑臣,禮之大司也」。[11]對虞氏易學的吸取,「使陸氏與江東儒學積澱最為深厚的學門虞氏站到了同一起跑線上」。[12]除虞氏外,吳郡顧氏也與陸氏相善,兩族數有通婚。孫吳丞相顧雍,曾師從東漢精通「五經」的儒學大師蔡邕學習琴書,得其要旨。上述表明,陸氏的友族多具有儒學的家風和傳統,在家族間長期交流中,影響潛移默化。可以推測,陸氏友族的儒學家風和傳統,特別是與陸遜族弟共研易學的吳吏虞翻,他的經學思想對陸遜儒家法律思想的形成起到了一定的促進作用。
(三)亂世求存,現實所需
第一,戰爭極大地消耗了孫吳國力,需要「民本」之策予以補救。陸遜的作用始於吳蜀荊州爭奪戰,顯名於夷陵之役。由於吳蜀關係的惡化,孫吳不得不面對來自於北方曹魏和劉蜀政權的軍事進攻。而國內山越之民易動難安,加上連歲的征戰,使得民力乏困,社會經濟出現滑坡,人口數下降。嘉禾年間,孫權加重了算賦的徵收量,增加了下層民眾的負擔,極易使民眾產生社會不滿情緒。[13]有學者考證,三國時期最大的流徙潮,是從中原河淮地帶流徙入江南。[14]但孫吳之人口由赤烏五年的二十四萬下降到孫皓亡國時的二十三萬,[15]儘管有吏治混亂多方種原因,導致人口數量表面變化不大,但在大量北方人口大量入遷和生產力發展的基礎上,仍呈現下降趨勢,不能不令人對孫吳此時的國力產生質疑。戰亂導致的大量流民,帶來了嚴重的社會不穩定因素。上述種種,直接威脅到孫權集團的統治地位,客觀上要求陸遜施行「保境安民」的政策,不斷提醒孫權「以民為本」,緩和尖銳的社會矛盾,保江東而後圖中原。
第二,軍事和政治鬥爭嚴重損害了江東士族集團的利益,他們迫切需要施行德政和禮制來自保。孫吳政權建立初期,主要依靠江北淮泗集團的輔佐。為了穩定江東,孫氏政權與江東士族妥協並聯合,以至吳郡張、朱、陸、顧四大家族皆出仕為官,輔佐孫氏政權,成為江東士族集團的代表。但是,軍旅出身的孫權,由於「漢代『大一統』的政治文化的影響下,他並不甘心於割據江東,而是心存帝王之志」[16],所以在其統治中後期西進、北伐戰爭不斷,甚至一度於遼東公孫淵發展外交關係。曠日持久的戰事損害了江東士族的利益,因此作為其代表的陸遜反對連年的征伐戰,大聲疾呼「奈何獨欲捐江東萬安之本業而不惜乎?」提出「養育士民,寬其租賦,眾克在和,義以勸勇,則河渭克平,九有一統矣。」孫權稱帝后,太子之位成為各派勢力(淮泗集團和江東士族)角逐的目標。作為太子首輔的陸遜,只有推崇儒家「禮制」,才能穩固太子之位,從而維護江東士族利益。因此,維護自處階層利益的目的,是陸遜儒家政治法律思想形成的內動力。
第三,孫權苛法統治的後果,客觀上不斷催生和強化著陸遜的儒家法律思想。孫權出身行伍,與曹操一樣都崇尚「刑名法治」。他認為「夫法令之設,欲以遏惡防邪,儆戒未然也……此為先令後誅,不欲使有犯者耳。」但孫權本人「性多嫌忌,果於殺戮,暨臻末年,彌以滋甚。」[17]在其統治後期還任用酷吏呂壹大興刑獄。國內有學者收集整理了一些關於孫權當朝的立法和個案:1、長吏在官,不得奔父母之喪,違者,判死刑;2、違詔無功者,殺;3、督將亡叛,士兵逃匿,殺其妻、子;4、圖逆不軌者,夷三族;5、誇大戰功者,罪徙邊遠;6、公務失誤者,行「自坐」之法。[18]而這些法令對朝臣的懲處尤重。儒臣陸遜、顧雍、張昭都認為孫權「法令太稠,刑罰微重」。太子孫登也在臨終表諫:「法令繁滋,刑辟重切」,[19]建議寬刑輕賦,順應民心。可見,孫權「尚刑」的做法受到眾多儒學朝臣們的反對,身為大臣的陸遜不得不經常上書勸誡孫權要以德教治國,緩刑慎罰。因此,對孫權苛法統治的矯正和補缺也是陸遜儒家法律思想定型和強化的重要原因。
三、陸遜法律思想的時代新意
陸遜法律思想中包涵著許多積極因素,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第一,堅持「以人為本」的立法價值取向。「傳統的民本學說……在價值法則方面倡導以人為本,在政治法則方面倡導人民主權……」[20]但「民本」思想的局限性在於維護專制王權。現代社會中「民本」則要求肯定民眾的地位,注重人的利益。而法的價值主體是人,制定法律就是為了人的存在。法律所具有的生命、自由、平等、人權、秩序、公正等價值,都是人的需要在法中的反映。西塞羅曾指出,法律是為了人類的福利和需要。「民本」思想的時代新意在於,法治國家的立法價值取向必須總是以人的需要為中心,使法律體現人民的意志。只有反映人的需要的法律才能得到人民的擁護,得到良好的執行,保障法治國家各項職能的正常運轉。
第二,完善法律與道德互補的社會調控方式。「德化」思想反映出道德與法律之間的互補作用。法律是社會最重要的調控機制,它主要是對人們外化行為的規範,有強制力保證;而道德偏重於調整人們內在動機,通過社會輿論進行評判。法律選擇了道德,可以推進道德的普及,弘揚道德精神。社會道德水平的提高,可以促使人們自覺守法。[21]兩者互有側重,相輔相成,共同維繫著社會的和諧與穩定。法律並非萬能,徒法不足以自行。在法治國家的進程中,道德建設應當與法治建設同步,「立法不能偏離社會的主流道德」[22];同時加強道德建設,提高社會主體的自覺性,將法律內化為自身的行為準則,使法律在全社會範圍內得到普遍遵守。法律是道德底線的堅守者,但從根本上看,社會的和諧與穩定最終還是依賴於個人自身修養的提升,將法律規範內化為人自覺的守則,這離不開道德教化的作用。所以,道德與法律並重的社會調控體系是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重要保障。
第三,強化保障人權的法律適用理念。陸遜「緩刑」主張體現了中國傳統法律文化中儒家「仁」的思想內涵,滲透著濃郁的法律人文精神。法律「注重人的具體行為,通過調整並保障社會成員的權利和利益而達致一種穩定合理的社會秩序,因而,法律的核心關懷必定是人。」[23]法的根本目標亦在於促進人的發展。以人權為核心的法律人文精神具有道德和觀念上的導向作用,因此,我們要通過確立法律多元精神,充實法律人文精神,進而強化法律適用過程中的權利意識,尊重和保障人權,推動法治國家的發展。
綜上,陸遜法律思想儘管具有歷史局限性,但一定程度上減少了戰爭,恢復孫吳國內經濟,穩定了社會秩序,保存了正在發展的江南文化。同時,陸遜的法律思想對其後人亦產生了深遠影響,儒學傳統得以在陸氏族門中延續。從陸抗的「撫百姓以仁」,「哀憐庶獄、清澄刑綱」,[24]和陸機的治國「在德不在險」,「夫導民在簡,為政以仁,仁實生愛」[25]從這些文字中,仍可見法律陸遜思想之遺風,儒學業已成為陸氏門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