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兵,這個詞我想大家都是不陌生的,那麼在古代,軍隊是如何處置逃兵的呢?東漢末年的戰亂中,曹操集團逐漸獲取中原控制權。曹操將他軍隊中的士兵一律劃為「士籍」,戶口單列,世襲為兵。士兵家屬集中遷居到許昌一帶居住,作為人質,如果士兵有逃亡、叛降行為,就連帶處罰其家屬。下面三國網小編就為大家帶來詳細的介紹,一起來看看吧!
士家的女子不得外嫁,只能在士家之間通婚。另外,曹操還特意制定「士亡法」。原來東漢末年的法律規定,凡是士兵逃亡的,官府可以逮捕其妻子、子女進行拷打,追究其去向。曹操覺得這樣處罰還不足以威懾士兵,在「士亡法」中規定,逃亡士兵的父母、妻子、子女、兄弟都要株連處死。
《三國誌·魏志·盧毓傳》記載了一件「士亡法」公佈不久後的案件。有一位婦女白氏,由父母包辦嫁給了一個士兵,才過門沒幾天,連丈夫的面都沒見過,那個士兵就因失蹤被判定為逃亡。負責審判的大理寺依據「士亡法」判處白氏死刑。上報到朝廷,門下省「賊曹」的官員盧毓引經據典加以反駁,說:「女子要經與丈夫見面同房,才成為人婦,所以《詩經》有『未見君子,我心傷悲;亦既見止,我心則夷』。而《禮記》又說,女子如果沒有在丈夫家的祖廟牌位前見過祖宗,死後要歸葬娘家,因為她還沒有成為人婦。
這位白氏生有未見之悲,死有非婦之痛,而法官就要判她死刑,那麼正式成婚的如何來加重處罰?法律對此並無明確規定,法官只是在比附判案,那麼按照儒家經典『附從輕』,比附類推論罪應該從輕處罰。《尚書》也說『與其殺不辜,寧失不經』。白氏是經過了正式禮聘及過門的程序,可以處刑,但處死刑就過重了。」曹操聽了他的匯報,感歎說:「盧毓的意見是對的,他引經據典,使孤歎息。」白氏由此才逃得一命。
中國古代戰爭中,士兵都是被強制服役的農民,在大多數時代,當兵並不能帶來身份上、經濟上的明顯好處。在「身體髮膚、受之父母,不敢毀傷,孝之始也」(《孝經》)的文化環境下,當兵要冒身體毀傷、陷己不孝的下場,也很難得到精神上的激勵。因此古代統治者為了能夠驅使士兵為自己賣命,只好嚴懲逃兵。曹魏的「士亡法」並非個案。
現在可以看到的最早的處置逃兵法律,是在湖北雲夢睡虎地秦墓出土的秦《軍爵律》兩條條文。一條是規定士兵每五人編為一「伍」,其中有一個士兵逃亡的,其餘四人都要受罰兩年的勞役。這種連坐法使全體士兵出於自身安全考慮而互相監視,大概是各國軍隊普遍實行的。另外一條規定,如果在戰場上「失蹤」,軍隊已經上報他陣亡、國家對他的後人進行了撫恤、授予爵位,可是後來查明他是在戰場上逃跑,並沒有死,就要剝奪他後人所得的撫恤及爵位。這人日後回到家鄉,就「以為隸臣」,成為國家奴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