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韋性格特點 火爆脾氣、情緒化、偏激、衝動、忠心義膽。
典韋是個不可多得勇將,除了勇猛無比之外,更多的是對曹操的赤膽忠心,他的形象完全不亞於關羽、張飛等。
簡介:典韋(?-197年),陳留己吾(今河南商丘市寧陵縣己吾城村)人。東漢末年曹操部將,相貌魁梧,膂力過人。本屬張邈,後歸曹操。曹操征討呂布時被募為陷陳,表現英勇,被拜為校尉,宿衛曹操。建安二年(公元197年),張繡背叛曹操,典韋為保護曹操而獨擋叛軍,擊殺多人,但最終因雙拳難敵四手而戰死。
主要成就:濮陽之戰擊退呂布
在《三國演義》中,典韋擅使兩枝鐵戟,重八十斤。曾經為朋友報仇殺人,提著仇人首級經過鬧市,數百人不敢近。因驅猛虎過澗,被奉命尋找人才的夏侯惇認為是奇才,推薦給曹操,由於可單手舉起欲墜的旗桿,被曹操稱為「古之惡來」。後曹操欲為父報仇而進攻徐州,以夏侯惇、於禁、典韋為先鋒。曹操與呂布交戰時被困於濮陽西寨,典韋以十餘枝短戟刺殺敵軍,一戟一人墜馬,並無虛發,又挺雙鐵戟驅趕呂布手下四將。此後曹操中陳宮之計被困於濮陽城中,典韋拚死保護曹操逃出四處起火的濮陽城。後張繡投降曹操不久後由於曹操侵犯其叔母而再度反叛曹操,其部將胡車兒請典韋飲酒,將其灌醉,乘隙偷走其雙鐵戟。張繡發動叛亂,典韋獨身一人於曹操營帳轅門前奮力抵擋敵軍,終因雙拳難敵四手,背後中槍,血流滿地而死。死了半晌,還無一人敢從前門而入。在《三國演義》總共一百二十回中,典韋出現於第十回,退出於第十六回,共存在了17回,可謂出場時間短,位至領軍都尉,可謂職位卑微。他的引人之處在於他的「勇力過人」。
典韋的故事介紹
為民除害
典韋是陳留己吾人。他形貌魁梧,膂力過人,有大志氣節,性格任俠。其時同鄉劉氏與睢陽人李永為仇敵,典韋便為劉氏報怨。李永曾任富春長,家中備衛甚為嚴謹。典韋駕車,載著雞酒,偽裝正在等候別人的閒人;當李永府前開門,李永親自出府時,典韋便懷匕首向前截殺李永,並殺李永妻,再慢慢走出來,取出車上刀戟,步行離去。由於李永的居所鄰近市,此事發生後全市驚。從後而追者雖有數百,但卻無人敢近。典韋行了四五里,遇上李永伴眾,雙方轉戰不久,典韋脫身而去,自此為豪傑之士所賞識。
效力曹操
初平年間(190-193),張邈舉義兵時,征典韋為士,隸屬於司馬趙寵。軍中的牙門旗既長且大,人們都不能把它舉起,而典韋竟以一手便將其執而豎起,司馬趙寵驚異其怪能巨力。後來典韋轉屬夏侯惇,數次斬首有功,拜為司馬。
濮陽戰布
公元194年(興平元年),曹操討呂佈於濮陽。呂布別置軍屯於濮陽西四五十里,曹操前往夜襲其屯,翌日清晨破之。曹軍尚未及時回還,而呂布救兵已至,雙方三面會戰。當時呂布親身搏戰,自早上至日落雙方鏖戰數十合,互持甚急。曹操臨時招募破陷敵陣的人選,典韋先占應募,另外帶領其餘應募者約數十人,盡皆重裝兩件盔鎧,不執盾牌,一律只持長矛撩戟。同時西面戰情告急,典韋突進擋敵,賊軍弓-弩亂髮,矢箭如雨,典韋盡然無視,向隨從說:「賊軍來到十步之內,便告訴我。」不久隨從說:「十步了。」典韋又說:「五步之內再告訴我。」隨從畏懼,立即便說:「賊軍來到了!」典韋手持十餘支小戟,大呼而起,以戟擲敵,所投者無不應手而倒。戰了多時,呂布軍眾撤退。此時剛好是日暮之時,曹操才得以引軍而去。
折衝左右
曹操拜典韋為都尉,引置於左右,讓他帶領親兵數百人,常在軍中大帳巡繞。典韋人既壯武,其所帶領的親兵都是嚴格挑選的戰卒,每次戰鬥,典韋部隊都常先登陷陣。典韋後來又遷為校尉。他的性格忠誠謹重,常於早上侍立終日,夜晚便宿於帳左右,甚少歸府私寢。其人甚好酒食,飲食份量兼人,每有賜食於前,便大飲長喝,左右相屬之人,都為典韋供給自己的酒食,曹操大壯其為人。典韋又喜歡攜著大雙戟與長刀等,軍中有諺曰:「帳下壯士有典君,提一雙戟八十斤。」
力戰身亡
公元197年(建安二年),曹操征荊州,來到宛城,張繡迎降。曹操甚為歡悅,便邀請張繡及其將帥,一同置酒高會。曹操行酒時,典韋持大斧立於其後,斧刃徑有尺餘,曹操所至之人前,典韋都舉斧迫視。酒宴至終,張繡及其將帥均不敢仰視。十餘日後,張繡因曹操納其嬸,頗感恥辱,於是接受賈詡建議,突然造反,奇襲曹操之營,曹操被殺的措手不及,出戰不利,輕騎遁去。典韋在門前奮戰,賊軍不能得入。賊兵於是分散從其它門進營。其時典韋部下兵校尚有十餘人,皆殊死惡戰,無不以一當十。但賊軍前後兼至益多,典韋以長戟左右擊之,一戟擊去,便將賊兵十餘支矛摧斷。後典韋左右死傷者略盡,典韋本身亦被數十創,雙方短兵接戰,賊兵往前搏鬥。典韋便徒手挾著兩人擊殺之,其餘賊眾不敢近前。典韋復前衝突賊眾,又殺數人,然而傷創重發,典韋就此怒目大罵而死。賊軍方才敢於向前,取典韋之頭,互傳而觀,覆軍就看視其軀骸。曹操退住舞陰,聞典韋已死,為之痛哭,招募間諜取回他的屍體,親自臨哭,遣其歸葬襄邑,拜其子典滿為郎中。車駕每次經過,常祠以中牢。曹操追思典韋,拜典滿為司馬,引為近侍。曹丕即王位後,以典滿為都尉,賜爵關內侯。